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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饮酒/醉酒后驾车导致人身伤亡的案例不在少数,虽然我国出台各种法规加大饮酒驾车的管制力度,但一些人员的侥幸心理导致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甚至犯罪行为时有发生,且此类案例数量巨大。笔者经常收到类似咨询,“行为人喝酒开车,对方电动车闯红灯冲过来与行为人的机动车发生碰撞,结果对方去世……这样的一种情况会不会有刑事责任?具体要承担什么责任?”这就是本文题目来源出处,一看似简单的问题,实则涵盖多领域及规范的应用。道路交通事故怎么样确定?行为人喝酒开车,转化为评价规范,属于酒驾还是醉驾?什么是酒驾/醉驾型道路交互与通行伤亡事故?,一旦涉及刑事责任,因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罪名类似,到底如何区分?以及其他的刑事责任问题。笔者通过以上四个层面,逐一、全方面分析酒驾/醉驾型道路交互与通行伤亡事故的法律责任,厘清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行政违法以及民事责任,旨在加强人类对于饮酒驾车的危害认识,保护人身及财产安全。

  根据《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非机动车在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根据公安部《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第4.1条、4.2条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 mg/100mL且不超过8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车;大于或等于8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车。若血液酒精含量200mg/100mg以上的及存在别的危险驾驶行驶的情况,将从重处罚。

  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分为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其中,财产损失事故是指造成财产损失,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伤人事故是指造成人员受伤,尚未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而酒驾/醉驾型道路交通伤亡事故,是指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车造成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而本人也将行文人行为及结果限定在有酒驾或者醉驾并有人身伤亡的这一情景下。

  根据我国《道交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依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检验判定的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依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根据《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的责任可确定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以及无责任等五类责任。具体规定为:(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由上述法律和法规和规定能够准确的看出,交通事故责任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和成因后,对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分析。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一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的技术文书,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责任,为依照交通法规和其他规定对肇事者作出正确恰当的处分,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做出行政决定处理交通事故的依据,也为以后事故损害赔偿处理打下基础。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责任书责任大小的划分因素,主要是依据行为人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两方面。也有观点认为,在事故责任认定时,宜采用“路权+安全”原则,并将险情避让等理论融合进“安全”大原则中[1]。

  (1)因果关系原则(作用):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也就是对事故的发生有无原因力,若无原因力,则不承担责任。

  (2)路权,其本质就是法律和法规中交通参与者应遵守的使用道路和通行规则的权利化,美国在其法律框架下,认为事故的因果关系应只考虑近因,他们一致认为在追尾一辆违停车辆的事故场景下,事故发生的近因是追尾车辆跟车太近、车速太快或未尽到观察义务,而不是被追尾车辆的违停行为。而在我国,对于违反《道交法》及其实施条例临时停车等相关规定的违停行为,各地一致认为其对事故发生起了作用,应承担对应事故责任。由此可见,仅依靠路权进行事故责任认定是有缺陷的,因缺少因果关系的分析和认定,但路权作为交通参与者使用道路和通行的最基础的规则,应该作为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

  (3)在事故责任认定时,应结合因果关系分析,同步考虑路权和安全。如机动车遇行人横过机动车道虽机动车享有路权,且行人按规定应在观察来往车辆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机动车按照安全原则也应避免发生与行人的碰撞。

  虽然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犯权利的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对于民事赔偿方面,还要依据行为人在侵犯权利的行为中的过错程度,民事诉讼归责原则,并结合案情,全面分析证据做综合认定。而在这样的一个过程中,赔偿相应的责任分配的认定,是实践中的焦点。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是关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赔偿相应的责任分配(包括无责任赔偿)的规定,主要有三方面,保险公司的首要赔偿相应的责任,不足部分的赔偿,特殊情况的免责三方面。而这三项又有三项截然不同的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实行过错原则,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实行无过错及过错推定原则。具体以下几点: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即无论机动车一方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保险公司都需要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过错责任: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原则和过错推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这一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适用,也被称为无责任赔偿的适用。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必须要格外注意两点,第一,关于机动车无责任赔偿的适用:虽然这体现了对弱势道路使用者的保护。但是非机动车、行人一方如果过错恶劣的,机动车一方可以只赔4%、5%,不是无责全赔或者机械的承担百分之十。第二,保险公司的赔偿相应的责任,关键词是“责任限额”,“首先是有责任,然后再看在负责任的情况下,最高赔多少,即‘限额’”。“不是不加区分的全部赔偿。”[2]

  综上,交通事故责任不同于民事赔偿相应的责任,有各自的判断依据和归责原则:在交通事故责任语境下,当事人的责任有五种类型,并没有涉及比例的问题,而在民事赔偿相应的责任语境下,即使同等责任,根据过错、作用等因素,承担的赔偿比例也有一定的可能为60%,这也就回应了前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民事赔偿相应的责任的参考,但非唯一依据,而民事责任的认定具体还要看过错程度、因果关系大小等。

  若在道路交互与通行责任事故认定中,行为人虽然被认定承担一定责任,但该责任是基于意外因素、不可抗力等原因,且行为人不存在违反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等行政法律和法规的行为,就无需承担行政责任。如突发地震导致道路状况突变引发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发生虽有一定责任,但这样的一种情况属于不可抗力,不应承担行政责任。

  即使行为人在事故中存在一定过错并被认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若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未达到行政违法的程度,也不会承担行政责任。比如,在一些轻微的追尾事故中,后车司机可能因注意力稍不集中而追尾前车,造成了较小的财产损失,且未违反交通规则的禁止性规定,一般不承担行政责任。

  只有当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互与通行管理等行政法律和法规,才会承担对应行政责任。例如,驾驶员存在超速行驶、酒后驾车、无证驾驶、闯红灯等明显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且这些行为在交通事故中起到了关键作用,被认定承担事故责任后,才需要承担诸如罚款、扣分、暂扣或吊销驾驶证等行政责任。

  而在酒驾/醉驾型道路交互与通行责任事故中,行为人明显因喝醉酒违反《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规定,具体行政责任的承担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3)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出现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1)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3)醉酒驾驶机动车出现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有交通事故责任并不必然会引起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划分还需要结合交通事故责任类型以及刑法具体规定综合判定,当然,在刑事案件的办理中,应当对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认定书进行实质审查,不能因为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认定书确定行为人承担何种责任,即不加区分地直接援用,而应当对事故责任认定进行实质判断。对此,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陈某交通肇事案(入库编号:2024-06-1-054-003)》的裁判要旨之一提出:“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应当对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实质审查,剔除特殊加重责任情节,结合其他证据,依据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确定事故责任。”这就明确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当作实质审查,为类似案件裁判提供了指引。

  而在酒驾/醉驾型道路交通伤亡事故中,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与责任划分以及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两个罪名密不可分。

  《程序规定》规定了交通事故责任类型有五种: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以及无责任。而这五种要根据行为人过错以及作用大小由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并写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形:有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也就是说,除了全部责任有明确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两种情形外,其他责任都无明确列名,还要结合其他证据,依据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确定事故责任,这也使得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为历年来基层公安工作的重点与难点,也称为工作的矛盾和焦点。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与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分别规定了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两者都与酒因素相关。也都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有关,虽然相似,但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最明显不同之处在于,第一,结果不同:构成危险驾驶罪不需要发生任何结果,如果发生了难以处理的后果,一定不可以认定危险驾驶罪。而构成交通肇事罪则一定要达到法定的后果,无法定后果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这法定的后果下又根据致人重伤或者致人死亡的不同、以及交通事故责任大小的不同来区分刑期高低。如对于无人重伤的醉驾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一旦醉驾并有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以上,则涉嫌交通肇事罪;第二,行为不同,《刑法》条文列举的危险驾驶行为仅有四种,而构成交通肇事的行为则涵盖了所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即在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场合包含了以危险驾驶行为为前提的情形。第三,主观不同,危险驾驶罪为故意犯罪,交通肇事罪为过失犯罪,在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又导致了难以处理的后果发生的场合,如果行为人对发生的严重结果出于过失心态,则构成交通肇事罪。第四,主体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第1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出现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行人等非交通运输人员也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而危险驾驶罪主体为机动车驾驶人员。第五,量刑不同,相对于交通肇事罪而言危险驾驶罪是一种较轻的犯罪,而交通肇事罪要求导致非常严重后果。通肇事罪的量刑为三个等级: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只规定了处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法律规定,笔者归纳以上表格,在正常的情况下,有无危害后果是直接区分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的明显标志;而对于交通肇事罪,是否属于致人死亡还是致人重伤,以及责任的大小,不同的结论得出罪与非罪的两种答案:肇事致一人重伤主要责任以上,除非有无证驾驶、醉驾、毒驾、严重超载、逃逸等情形外,并未达到入罪标准,但如果肇事致一人死亡,只要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以上,就可构成犯罪。

  对于危险驾驶罪,虽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 mg/100ml以上就符合酒驾规定,但是公安机关是否以危险驾驶罪立案,还要看情节是否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简称《2023新醉驾意见》就释放出宽缓政策,也节约了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

  《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交通肇事案件,往往会造成被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比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财产损失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肇事者承担民事赔偿相应的责任。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交通肇事方未能与受害方达成调解,又或虽然达成了协议但却未履行其赔偿义务,那么受害方有权在刑事诉讼结束之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来要求肇事者进行赔偿;

  民事赔偿事宜达成调解或协议,又或者虽然达成了协议但却未履行其赔偿义务,那么受害方有权在刑事诉讼结束之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来要求肇事者进行赔偿

  一般情况下,危险驾驶罪如果没有造成实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则不存在提起的基础,若危险驾驶行为导致了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嫌疑犯或被告人对因其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赔偿范围可能包括车辆维修费用、医疗费用、误工补偿等。

  受害人或者其家属能够最终靠申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向施害方提出索赔申请。

  首先,若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则不可能再行政处罚,因为不符合“一事不再理原则”;而可能的刑法评价后的行政责任,出罪入行”包含两项内容:一是刑事司法与行政处罚之间的衔接机制,且特别指向由司法机关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行政处罚案件的反向衔接;二是醉驾行为出罪后配置的行政处罚机制。

  2021年9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高检发办字〔2021〕84号),要求检察机关在决定不起诉的同时,应当审查要不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并详细规定了“不起诉后行政处罚”的启动情形、移送程序以及检察意见书的制作与处理等。202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进一步发布了《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监督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首次在“两法衔接”的内涵部分明白准确地提出“反向衔接”的概念,并规定由检察部门牵头负责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力图防止不刑不罚、应移未移、应罚未罚等问题的发生。

  在以往的道路交互与通行执法实践中,对饮酒、醉酒作了严格区分,前者是指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毫克/100毫升不满80毫克/100毫升,后者是指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对饮酒后驾驶、醉酒驾驶的,分别依照《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91条的相应规定处罚。对醉驾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仅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而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在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同时,并处罚款;对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同时,并处罚款、行政拘留。由此,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醉驾人所受到的处罚可能会轻于情节更轻微的饮酒后驾驶行为。《2023新醉驾意见》第20条第1款的规定首先从性质上界定了“醉驾属于严重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既符合法律逻辑,也畅通行刑衔接,从而对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免予刑事处罚的醉驾者应当按照《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规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相应情形给予罚款、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3]。

  酒驾或者醉驾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不在少数,这也是笔者研究的前提,通过可能的责任分析认定,厘清此类状况的法律规定与实务解决路径,以此引起警示,对于每个交通活动的主体,都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为自己也为他人的安全负一份责任,一同营造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1]刘榴,周文辉,胡浩东,张煜笛:《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责任认定多元理论浅析》

  [2]新华网2027年12月29日发布:《聚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四大热点》

  [3]雷雨薇:《行刑反向衔接视域下醉驾行为治理的实践路径》载《比较法研究》2025年第1期

  张小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技能培训项目导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张小峰律师曾在检察院任职,从事过公诉和反贪的侦查工作,2007加入京都律师事务所,一直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张小峰律师近年来对诈骗类案件和职务犯罪案件深有研究。如办理的河北省唐山市冯某涉嫌诈骗案件、广东成某某涉嫌诈骗案件、内蒙费某某涉嫌诈骗案件、北京张某某涉嫌诈骗等案件,法院均认可辩护人的意见,最终宣告无罪。在办理涉及职务犯罪案件方面,由于张律师曾经从事过反贪的侦查工作,对于这类案件更有深刻的认知。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多次抓住办案机关调取证据及案件定性的问题,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如某市矿务局原董事长涉嫌受贿、贪污案;银监会杨某受贿案;重庆某区人大副主任涉嫌受贿案和某市于某玩忽职守案等,都取得了很好的辩护效果。张小峰律师曾被评为北京市优秀律师党员,多次被评为朝阳区优秀律师党员。

  李明真,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市监察法学研究会会员。李明真律师以办理刑事辩护业务、刑事控告、刑民交叉业务见长,尤其在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领域颇有研究。参与多起贪污贿赂犯罪、企业高管职务侵占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诈骗案、高利转贷案、挪用资金案、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以及其他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犯罪等的辩护工作。同时在刑事控告、刑民交叉领域也颇有研究,有多起案例为当事人挽回财产损失,在《中国商报》、《中国律师》等期刊杂志发表专业文章,积累了大量刑民交叉及非诉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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